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4-11-8 |
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节约集约利用,2019年5月我市出台了《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明确了存量产业空间提容增建的适用范围、实施路径、容积测算、贡献规则及调整程序等内容。在5年实施过程中,该项政策对拓展存量产业发展空间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提升了我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更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结合产业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开展了政策修订工作,最终形成了《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的重点包括规范适用范围、理顺审批流程、优化产业监管、优化拆除要求、衔接最新政策、增设退出机制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是规范适用范围。在原有适用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留用土地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进行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提容增建的,须全部建成并完成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满2年。
二是理顺审批流程。强化产业准入,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政策,明确是否同意容积调整,同意调整的,区产业部门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需补足的建筑面积处置方案并报区政府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规划调整和用地手续办理。
三是优化产业监管。牢牢把握产业属性,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存量产业项目特点、市场需求和最新政策要求,牵头制定产业用地容积调整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提容的产业空间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有出租需要的,入驻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出租人严格执行政府关于水、电、燃气、宽带等定价政策,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相关租赁要求应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落实。
四是优化拆除要求。支持企业连续性生产,明确经区产业部门认定,拟拆除建筑可保留作为过渡性生产用房使用,由区产业部门等相关单位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但需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完成拆除。
五是衔接最新政策。衔接《深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5号),明确经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情形中不得转让的工业厂房、仓库建筑及相应辅助设施,不计收地价。衔接《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明确经区产业部门认定,提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补足的建筑面积,权利人可优先选择按不得转让条件市场地价的两倍支付对价后自行持有。
六是更大限度保障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确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产业发展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和拆除面积超出本规定的,或者按规定办理容积调整后再次申请容积调整的,可经相关论证及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其中,按规定办理容积调整后再次申请容积调整的,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的贡献基准上浮至20%,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确保企业慎重申请多次提容。
七是增设退出机制,促进项目实施。本规定施行前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已经审批的,申请人应在本规定施行后1年内签订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本规定施行后完成容积调整审批的,申请人应在区政府完成审批后1年内签订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手续的,申请人应重新开展产业提容的相关审批工作,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影响签订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期间不计入前述规定时间。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专此解读。 |